Tuesday, April 13, 2010

毫不留情: 法律制定處:國會

你知不知道你會因為沈迷於口交而坐十年的牢?這就是法律。口交是種罪行即可以被判刑長達十年監禁。不過,如果他們真的執行這項法律,百分之八十或更多的大馬人將被送到監獄。肛交也一樣,即使你屌的是你的妻子。

自上周以來大馬的國會變得很『火辣』,很多『新晉的獨立』國會議員聚集焦點,攻擊在『另一方』的對手。事實上他們應該是『獨立』的,但是他們卻攻擊反對黨,這意味他們當反對黨是『另一方』了。這怎麽會是獨立了呢?祖基菲裏諾丁(居林萬拉峇魯國會議員),實際上,在護著首相納吉,給人的印象就是他現在成了『納吉的馬仔』。

好!《今日大馬》說自己是獨立,那就幾乎接近事實了(我用了『幾乎』因為《今日大馬》也一樣有自己的立場,因此不能說自己完全獨立),即使是安華和雪蘭莪州的州務大臣卡立一樣無法幸免。

我曾在我的文章中寫過,安華既然不能處理他政黨和其他反對黨之間的問題,那還不如回到牢裏去蹲,還有那卡立應該辭掉州務大臣一職讓位給阿茲敏阿裏。這麽寫的確傷了這兩個人的心。可是,嘿!這裏是《毫不留情》專欄,這就是猛獸的天性,暢所欲言,絕不留情。

這次的國會下議院開會已經淪為謾罵戰了,每個人都試圖以互挖瘡疤方式來取勝,這已演變成徹底的人身攻擊了,可見『另一邊』是多麽的討厭和卑鄙無恥。

「踢爆、揭發真相、攪屎同埋擗泥喺《今日大馬》嘅工作」(廣東話),這不是國會該做的,國會應該處於這些低級下流政治之上,這些事兒讓《今日大馬》來做,反正我們就活在這灘濁水中的。

既然國會已經侵犯了《今日大馬》『揭發政治人物們的 不檢、作惡、違法行為或其他事』的這個地盤,《今日大馬》將會反攻國會的工作,就讓國會來做《今日大馬》的活兒,而《今日大馬》就接手國會的工作。

馬來西亞的國會一共有222議員,國會是制定法律的地方,議員們是由他們的選民們投票而當選,所以他們是代表他們的選民們。可惜很多時候,國會議員們並不太關註選民們想要的東西,他們比較在乎自身的需要,這就是為什麽國會會墮落成持不同政見的各方的人身攻擊舞臺。

這222位議員當中,有幾個會在每次國會開會之前去見選民的?為了這一期的國會會議,三月初就應該去見選民了,他們有定期與讓他們當選的選民會面和對話,把選民的看法和意見帶到國會提出嗎?

前首相敦阿都拉巴達威曾說馬來西亞一個有一流建設,三流思維的國家。嗯!也許建設並不真的是一流,但思維肯定是三流。當你看到大馬的國會議員的舉動,你絕對可以看出他們也只不過有三流思維。

當你有三流思維的國會議員,怎麽能期望馬來西亞國會能轉型成為一流的機構呢?這等於是讓精神病患管理精神病院。在我看來,222國會議員中不到20%是有資格的。去看那500多位的州議員,更糟!我連雇用他們當中幾個來為我開車和照顧花園都不想,更何況是在州議會當我的代議士。簡直是毫無水準可言。

這一期的國會會議已經浪費快兩個星期了,至今還未傳出任何好消息。難道我們就只能這樣直到這一期的國會會議結束?

我記得在1999年,當時的反對黨聯盟——替代陣線(Barisan Alternatif),成立了影子內閣。也成立了委員會來協助反對黨的每位『內閣部長』。我那時還是好幾個委員會的一員。我們為反對黨議員們研究和準備文稿,好讓他們在國會裏能盡情的做高素質辯論。

2004年,反對黨在大選潰不成軍後,這作法就沒被延續。不過,在2004年,我被幾個國陣的國會議員聘請,幫他們進行研究、準備問題和確認議題,以便在國會中提出。

在1999年我們不收分文的為反對黨這麽做。實際上,我們是花自己的錢來資助這行動。意思說,反對黨不費分文而我們自己卻花了不少錢。2004年,當國陣的國會議員得知我們的傑作而找上我,我答應了他們——不是因為我支持國陣而是我想讓人民的聲音可以被聽到。既然反對黨沒能做到這點,我只好和其他能這麽做的人合作,包括國陣的國會議員。

那些國陣的國會議員告訴我,在1999-2004屆的國會會議簡直是他們的噩夢。反對黨的國會議員給了他們不少苦頭吃。他們(反對黨議員們)是如此的有準備,並在國會中提了一些非常好的議題。2004大選後情況才比較好轉,之後國陣才一帆風順。

2008年後,我就不再幫國陣議員做研究和準備文稿,他們多數被贏了80個國會議席的反對黨議員從國會裏踢了出來,我以為在國會有80個議席的反對黨會有把握的自行處理難題,不過看來並不如此。

國會是法律制定和檢討的地方,國會通過的法律是我們必須遵循的。舊的法律必須重新檢討,它們是否應被廢除或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來應付新的事態發展。這些都有在進行嗎?我們的222位國會議員有在關註這事嗎?

我不打算出書,所以不可能要我涵蓋所有的議題,我只能提供一些例子來說明我想說的。不過這和整個『購物清單』還有很大距離,實在是太多的議題讓我不能在短文章裏全部概括。

首先讓我們談談《內安法令》,這條法律是在1960年經過多次辯論後制定。當時的副首相兼內政部長敦阿都拉薩胡先(Tun Abdul Razak Hussein)在國會提呈草案,當時的反對黨領袖辛尼華沙甘(D.R. Seenivasagam)挺身而問這條不經審判就可苛刻拘留法律的基本理由。

敦阿都拉薩的解釋是,當時有大約800個共產黨的恐怖分子在彭亨州的森林和馬泰邊境裏活動。內安法令只是要解決馬共叛亂,並沒有其他目的,就因為這保障,就連反對黨也支持《內安法令》。

好吧!緊急時期已過,而馬共也在1989(譯者註:原文誤寫1979)年和政府簽署了和平協議。那麽緊急或叛亂都不存在了。可是《內安法令》仍然有效,不過不是用來對付共產黨的恐怖分子,而是那些持不同政見者和所謂的『伊斯蘭』恐怖分子。

為什麽222位國會議員不就這辯論呢?

《內安法令》聲明它本是用來對付『一群人』的,意思是一個有組織的團體並非針對個人,還有《內安法令》是用來『打擊共產黨叛亂』的。

首先,《內安法令》是否合法?它到底有沒有違反憲法,因為憲法說明一個人是不能無辜被拘留的,要是還沒被告之所犯的罪行前、不讓律師接觸、不在法院內被提控或其他的。

所以,《內安法令》明顯的是被濫用了。事實上,它根本不符合憲法。讀讀1960年的國會議事錄,這全記錄在案。內安法令是否現在也涵蓋了非共產活動法律?這樣的話就必須在國會辯論和政府必須對此澄清。以目前情況看來,《內安法令》被違法的用來對付那些本來不應該在內安法令下扣留的人(非共產黨的恐怖分子)。可是那222位國會議員丁點都不關心此事。

《石油發展法令》(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PDA)又如何呢?這法令是在1974年推出,可是這法令合法嗎(這問題和內安法令一樣)?國會是否有權利控制各州的天然資源?當各州屬同意加入聯邦時,協議是天然資源是州屬的自家事,且並不在聯邦政府的控制下。

國會不僅僅通過了《內安法令》和《石油發展法令》,盡管從『多數票』角度來像是合法,可是從憲法角度來看卻不怎麽合法。

好吧!那些律師們或許或爭辯說既然國會已經通過了這些法令那它們就是合法的,在憲法裏是有條款允許國會在緊急時期通過『違法』的法案。大馬宣布了緊急狀態,至今卻還沒被撤銷。所以,在緊急時期,違憲的法案是可以通過的。

我得同意,這就是為什麽我們有《警察法案》好讓他們可以阻止四人以上的聚會,這個法案在反對黨是用得最充分不過的,所以警察在四人以上的聚會捉人是沒違法的,盡管事實上憲法允許和平聚會的自由。

簡單來說,就因為我們在50年或更前頒布了緊急狀態,國會可以不理會憲法和避過憲法去通過新法案。

50年前這也許是正確的做法,50年前有爆炸、有槍擊、有人死,罪魁禍首是共產黨的恐怖分子,還有之後在1962年與大馬對抗的印尼人。可是在緊急和對抗時期過後,為何馬來西亞還在運用這些緊急法令?而為何這222國會議員不為此辯論?

給夠例子了,我就此停筆,免得這篇變得長篇大論。我只想說要是機會做糾正,還有許多更迫切的事需要來我們來討論和更正的,可是這222個國會議員不在做這些,反而只是把國會當成的個人的格鬥場。

我很輕易就能擬出100個議題的清單,從《內安法令》、《石油發展法令》、《馬來亞緊急狀態頒布令》和其他國會必須處理的,我們繼承了很多在當時是合適,可是在今天不那麽恰當的法案法律。

你知不知道你會因為沈迷於口交而坐十年的牢?這就是法律。口交是種罪行即可以被判刑長達十年監禁,不過,如果他們真的執行這項法律,百分之八十或更多的大馬人將被送到監獄。肛交也一樣,即使你屌的是你的妻子。這些法律需要被檢討嗎?它們需要被廢除嗎?即使是對穆斯林,它們還合用嗎?

嘿,你和你老婆做愛,在『國王同意才能屌』(Fornication Under Consent of the King, 縮寫F.U.C.K.)的條例下,得到英國國王的同意後才能行房的日子早已不復存在。這是新時代,口交和肛交也一樣步上了其他古老法律走過的路。馬來西亞也一樣有很多古老的法律,50年前或許合適,今日卻不定如此。國會應該要處理這一切,不過222議員們都忙著做其他事,無暇研究此事。

出處∶Malaysia Today
原題∶No Hold Barred∶ Parliament, where laws are made
作者  ∶拉惹柏特拉
發表日期∶24-03-2010
翻譯  ∶何人可及
校對:西西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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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久太久

沒想到真的很久沒更新過部落格了。有多少部落友還繼續呢? 看了一遍好友鏈接,真的沒剩幾個了……